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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有限公司与阳江**源局、阳江**源局海陵分局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纠纷再审申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阳江市**有限公司与阳江**源局、阳江**源局海陵分局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阳中法行终字第52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阳江市**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重点是阳江市国土资源局、阳江市**陵分局乱作为、越权违法出让雪流海域、三山岛渔民传统赶海区,要求行政复议国土局不作为、不受理,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响应政府的号召,把几间房屋押贷被拍卖,成立三**公司,后来又成立三**公司,申请海域使用有权人、投资者梁**,投入776万元,开发雪流湾、三山岛,建设渔港码头,解决了海陵人民历代出海难、难就业的面貌,增加了国家税收。可是海**分局于2004年1月13日出让了三山岛,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特请求:1、撤销阳江**民法院(2014)阳中法行终字第52号行政判决;2、请求法院改判被申请人赔偿776万元给再审申请人;3、判决阳江市国土资源局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主要理由是阳江市**陵分局滥用职权出让了渔民传统赶海区、三山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渔港条例》的规定,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经营自主权、使用权、用益物权,应赔偿再审申请人实际损失776万元。对于被申请人是否应赔偿损失,其前提条件是行政机关存在侵权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经过确认违法、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必然的联系。由于再审申请人请求阳江市**陵分局出让行为违法未经相关部门确认,其要求行政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本院二审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阳江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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