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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关于对刘**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白沙黎族自治县卫生局(以下简称白沙县卫生局)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白卫医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白**生局接到白沙县青松乡卫生院报告,反映被执行人刘**开展非法诊疗活动,于2015年1月9日到被执行人刘**位于白沙**销社宿舍的家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在家中进行诊疗活动,同时查获药品一批,当日出具白卫证先保决字(2015)0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对该批药品予以封存。经对被执行人刘**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实被执行人刘**在个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及其诊疗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为周边村民看病、打针的诊疗活动,认定被执行人刘**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白卫医告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日送达被执行人刘**。2015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白**生局分别作出白卫医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刘**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4000元;2、没收所封存的药品;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白卫证存处字(2015)0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没收2015年1月9日所封存的药品),同日将上述两份文书送达被执行人刘**。

因被执行人刘**逾期未履行白卫医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的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白**生局分别于2015年5月5日、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刘**送达催告书,但被执行人刘**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刘**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白**生局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白沙县卫生局对被执行人刘**作出的白卫医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应准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沙**卫生局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作出的白卫医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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