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光大国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儋州市地方税务局、儋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税务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光大国信**有限公司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光大国信**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南光大国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南光大国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