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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限公司与云阳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有限公司因行政复议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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