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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庆永川支行与重庆市**永川区分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行政管理局永川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分别向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分局、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庆永川支行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庆永川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庆永川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庆永川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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