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充**管理局与南充市**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南充**管理局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南充市**有限公司履行其作出的房嘉罚(2015)第01号《南房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当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韩**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南充市**有限公司未到庭,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南充**管理局因被执行人南充市**有限公司在开发南充市嘉陵区李渡镇u0026amp;ldquo;嘉州花园u0026amp;rdquo;房产项目时,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条件下,违规销售房屋给陈**、莫**二人,并收取了购房款。申请执行人在调查核实后对其作出了南房嘉罚(2015)01号《南房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本机关于2015年1月20日对你公司u0026amp;ldquo;嘉州花园u0026amp;rdquo;项目违规售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公司开发的u0026amp;ldquo;嘉州花园u0026amp;rdquo;项目在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情况下,向买受人收取定房款性质费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依照《商品房销售管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2015年3月1日前将罚款交到以下帐户。户名:南充**监管中心,账号:05110******040,开户行:南**业银行营业部。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u0026amp;rdquo;。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u0026amp;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u0026amp;rdquo;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南充**管理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本案被执行人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的南房嘉罚(2015)01号《南房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南充市**有限公司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南充**管理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南房嘉罚(2015)01号《南房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u0026amp;ldquo;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u0026amp;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南充**管理局作出的南房嘉罚(2015)01号《南房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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