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李**与南充人社局、南充**学院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28日,本院收到南充**民法院转来起诉人李**的起诉状。诉状称:起诉人于2014年10月25日依据**务院第652号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规定,依照中**办公厅、**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依法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u0026ldquo;提出要求南充**学院国家赔偿一案u0026rdquo;,该法院未依法作出是否受理,或驳回申请。仅仅口头要求起诉人向u0026ldquo;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u0026rdquo;提出行政赔偿申请。2015年7月13日起诉人依据**务院第652号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向被告机关提交申请,该局的工作人员蔑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法定职责与义务,在9月8日的电话答复中明确表示:拒绝依法作出赔偿决定,要求起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服从法院判决。高**法院得知该局的电话答复后,作出了书面《告知书》,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被告机关直接责任人滥用职权懈怠法定义务、行政懒、拖、推的玩忽职守乱作为不作为的事实,应当依法承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被告是事业单位南充职院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直接管理、监督执行者,故意抵制、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为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被告直接责任人藐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法定责任、义务,故意玩忽职守、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的乱作为、不作为;抵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其自身职权、职责的规范约束,把党纪、行政法规束之高阁;对起诉人享有宪法赋予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蔑视,冷漠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违反法律规定职责。迫使起诉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二)、(三)项、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属于最**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所指的案件,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保障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中u0026ldquo;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公伤致残u0026rdquo;的伤残福利待遇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应当给付李**的伤残福利待遇费用,是财政拨付给南充职院的u0026ldquo;单位事业费u0026rdquo;的u0026ldquo;其他费用目列支u0026rdquo;。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起诉人合法权益,依法属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李**依法享受u0026ldquo;在职抚恤、享有伤残保健金和与本单位在职职工享受同等标准的各种非生产性福利待遇u0026rdquo;被被申请人违法侵害、虐待与剥夺,至今未依法给予办理工伤致残的退休手续,事实上现仍然是行政赔偿被申请单位的保留劳动关系的内休职工;李**依法享受事业单位的工伤福利待遇,与企业单位的因工致残、保留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是两个互不相同的法律关系概念。依照法定的授权被告对特定的u0026ldquo;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u0026rdquo;负有行政审查职责,依法应当确认南充职院侵犯起诉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赔偿被申请人(南充职院)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起诉人李**(依法享有的在职残废抚恤待遇、伤残保健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福利性安置住房及其他非生产性福利待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有保障李**合法权益的职责与义务;对特定的u0026ldquo;李**补员、就业u0026rdquo;,被告南充**学院的事业单位行政违法侵犯、剥夺李**的u0026ldquo;国家政策性安置u0026rdquo;就业权。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有保障《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法定职责,对南充职院故意销毁、灭失省、市(地)党政机关公文,销毁、灭失起诉人的工伤证据和档案资料的违法犯罪行为,恃权凌弱的玩忽职守。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有行政法律规定的管理和监督的失职责任,明显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包庇违法嫌疑。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样具有履行党委、政府的行政管理事业单位的职责,也有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起诉人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依法裁判被告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第2.3.4.5项、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依法公平、公正判决,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二、行政赔偿被申请人南充**学院滥用职权对起诉人人实施违法侵犯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是被告机关的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的失职责任,1992年5月至今,行政赔偿被申请人南充职院抵制、诋毁**政部、**政部《(89)财文字第455号文件》特定报批职责义务,藐视法令规定的适应范围、评残条件,违反规定的评残程序、剥夺李**的在职残废抚恤权益等,违法侵害公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应由被告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审查、认定;被申请人南充**学院给起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经省人社厅行政复议决定给予李**的申请审批表,2010年3月18日市鉴定中心张主任及工作人员到被申请人的人事处和退管处协商、调解省人社厅《行政复议决定》重新鉴定相关事宜。不但拒绝依法举证、拒绝调阅档案、拒绝在鉴定审批表签章,并当面扣压审批表。其恃权抗法行为,证明存在湮灭公文、擅自销毁李**个人档案的犯罪嫌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认定。提交给被告的证据直接证明李**的补员、就业党和政府安抚政策的的体现。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南充职院明显存在抵制、懈怠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11)73号通知》第一条工作目标,被申请人单位至今未按《通知》特定职责,向社保局、南充市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局上报,未按照《通知》规定u0026ldquo;确保老工伤人员待遇落实u0026rdquo;,违背特定的上报职责期限2011年底前应当依法上报,南充职院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一、依法确认被告机关的直接责任人乱(滥)作为后的不作为:故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懒、推、拖的徇私舞弊,懈怠法定职责。侵犯了宪法赋予起诉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请求法院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认定被告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责令被告机关按照**务院第652号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u0026ldquo;为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u0026rdquo;的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切实认真履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定监督机制的强制职责。对被告机关的直接责任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懈怠法定职责的乱作为给予行政处分;被告机关应依法饬令南充职院对故意销毁、灭失省市(地)党政机关公文,销毁、灭失起诉人档案的直接责任人作出行政处分。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依法公平、公正的作出切实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告机关按照中**央、**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总体思路和特定要求:严格查处直接责任人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严重霸道的工作作风,以及本案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严肃查处背后的徇私舞弊问题,促进起诉人息访息诉。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请行政赔偿义务单位南充职院赔偿起诉人向南充市人事局提交的《行政赔偿申请书》中提出的第二项具体赔偿要求的全部赔偿责任与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u0026rdquo;从起诉人起诉状的内容可以看出,起诉人因与原工作单位就保险待遇、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安置住房及子女就业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认为自己所在单位及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而提起的诉讼,本院向起诉人进行法律释明后,起诉人坚持不修改诉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人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u0026ldquo;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应当接受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起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u0026rdquo;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u0026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李**、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