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夏*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收到起诉人李**、夏*起诉被告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登记一案的起诉状,经本院一次性补正告知起诉人李**、夏*补正诉状和材料后,起诉人李**、夏*在指定期限内于2015年10月8日向**递交了补正材料。起诉人李**、夏*起诉称:原告购买了位于昆明市关上双福路66号汤*新邨A区四幢西2号商铺,属于二手商铺,并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证》,原告产权证上的分户图与登记薄、竣工图、土地使用证中的分户宗地图都相符,是合法有效、正确无误的。图中所包含的物业都属于原告所有。因相邻物业业主张*帆拟占用原告附图内部分物业发生纠纷,张*帆请求住建局处理,住建局就以竣工前期的分层方案图为依据,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了《关于关上双福路66号汤*新邨A区四幢西2号房产办理更正登记的通知》(昆建通﹝2015﹞114号),该通知确认:u0026ldquo;关上双福路66号汤*新邨A区四幢西一层5号和西2号两家相邻商铺争议部位应为天井,属于公共设施。关上双福路66号汤*新邨A区四幢西2号房产证所附分户图系房屋登记过程中开发商提供配图错误,与档案中的分层图不符。因此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在30日内申请关上双福路66号汤*新邨A区四幢西2号房产办理更正登记。u0026rdquo;该通知对原告的房屋所有权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且不具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因该通知遭受了非法侵害。第一、原告系《关于关上双福路66号汤*新邨A区四幢西2号房产办理更正登记的通知》(昆建通﹝2015﹞114号)中争议部份物业的所有权人,已依法取得该部分物业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第二、住建局作出通知的行为程序违法、涉嫌滥用职权。第三、住建局作出变更通知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第四、行政复议中的程序及所依据事实不具有合法性。第五、原告基于善意而合法取得争议物业所有权,无论该争议物业配图是否错误,住建局均无权要求原告变更。综上所述,住建局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关于关上双福路66号汤*新邨A区四幢西2号房产办理更正登记的通知》(昆建通﹝2015﹞114号),以及复议机关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云*政行复决字[2015]第30号)所依据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并违反法定程序及法定职责,显失公平。现起诉人李**、夏*向**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1、依法撤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关上双福路66号汤*新邨A区四幢西2号房产办理更正登记的通知》(昆建通﹝2015﹞114号)。2、依法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云*政行复决字﹝2015﹞第30号)。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动产引发的行政诉讼,且被告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昆建通﹝2015﹞114号《关于关上双福路66号汤*新邨A区四幢西2号房产办理更正登记的通知》及被告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云昆政行复决字﹝2015﹞第30号《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也是围绕房屋更正登记作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关上双福路66号汤*新邨A区四幢西2号房产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李**、夏*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