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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碧所保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芒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芒国土资罚(2014)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处罚决定认定:碧所保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芒市风平**村民小组集体土地370.71m2建盖石灰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碧所保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2014年9月15日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芒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碧所保送达芒国土资催(2014)57号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法履行了向行政相对人告知拟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和催告通知等法定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芒**资源局作出的芒国土资罚(2014)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芒**资源局组织实施,执行费人民币500元,由被执行人碧所保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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