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平地要求撤销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中,原告高平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平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平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余2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陈**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屈**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童**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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