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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不服西安高新**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不服西安高新**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以行政复议已解决实际问题,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未侵犯国家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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