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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苏*劳动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5月16日,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蓝劳社监理字(2014)01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3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接到投诉,称被执行人经营的通讯器材部收取员工押金并拖欠员工工资。同月27日,申请执行人即立案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经营的通讯器材部违法收取员工的押金1000元,并拖欠员工工资2065元。2013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人做出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予改正。2014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了蓝劳社监理字(2014)01号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拖欠工资,并退还所收取押金。该处理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亦未自觉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法定职责。该局**劳社监理字(2014)第01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蓝劳社监理字(2014)01号行政处理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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