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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鲁*不服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鲁*以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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