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铜川**州分局与被申请人铜**贸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铜**州区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铜川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铜耀国土资执罚(2015)1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又向其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被申请人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铜**州区分局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2015年2月26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做出铜耀国土资执罚(2015)1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年2月27日送达被申请人。该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在耀州区董家河工业园区使用的临时用地,于2014年2月14日使用期满后没有按照要求及时拆除地面上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有恢复土地原貌,拒不归还农民集体土地。地类为耕地,土地权属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年5月19日又向其送达了铜耀国土执催(2015)第7号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被申请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铜川市**州区分局申请执行的铜耀国土资执罚(2015)1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