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宝鸡市**台分局与宝鸡市金台区陈仓镇金星村村委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9月17日本院收到申请人宝鸡市**台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宝鸡市金台区陈仓镇金星村村委会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宝鸡市**台分局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宝市国土监字(2014)3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1月3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宝鸡市**台分局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u0026ldquo;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u0026rdquo;宝鸡市**台分局2014年11月3日向陈仓**村委会发出宝市国土金监字(2014)5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向陈仓**村委会送达。宝市国土金监字(2014)3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被处罚人u0026ldquo;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宝鸡市国土资源局或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u0026rdquo;。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处罚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局金台分局对被申请人宝鸡市金台区陈仓镇金星村村委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宝鸡**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