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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让秀不予受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19日,本院收到撒让秀的起诉状,撒让秀起诉称,2007年4月11日至2014年4月11日,因政府不作为导致起诉人进京向中央相关单位反映目前存在的实际问题共计7次,在北京并没听说是什么非正常上访,即就是有违法行为按规定应该由北京警察处理。而陇县公安局先后4次对起诉人进行无理拘留长达38天。使起诉人一个健康人被折磨成病人,因多次无理拘留导致起诉人疾病缠身,丧失了正常生活的能力。2014年5月20日起诉人向陇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陇县人民政府以陇府行复决字(201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起诉人的请求。起诉人撒让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要求依法判令撤销陇县公安局陇公(城)行罚决字(2014)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80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起诉人撒让秀现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撒让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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