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分局与宝鸡市陈*区周原镇博宇家具加工部行政处罚案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宝鸡市陈*区周原镇博宇家具加工部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分局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20日送达被申请人宝鸡市陈*区周原镇博宇家具加工部。被申请人宝鸡市陈*区周原镇博宇家具加工部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分局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分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宝鸡市国土资源局宝市国土资监字(2015)第0001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事实确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在执法过程中亦无其他违法且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应准予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宝鸡市国土资源局宝市国土资监字(2015)第0001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即对840平方米区的一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罚款合计12600元;对1584平方米家具加工区的允许建设区外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合计15840元。共计罚款28440元的行政处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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