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凤翔**管理局与辛**其他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凤翔**管理局(以下简称凤**商局)申请对被执行人辛**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凤**商局作出的凤工商处字(2014)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查明,2014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凤**商局在接到举报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辛**家中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家中存有u0026ldquo;法门寺u0026rdquo;牌、u0026ldquo;雪竹u0026rdquo;牌卫生纸,并有部分进货清单及销货记录本,被执行人不能现场提供《营业执照》,其经销的u0026ldquo;雪竹u0026rdquo;牌卫生纸涉嫌假冒,经请示主管领导后,对其经销的u0026ldquo;法门寺u0026rdquo;牌卫生纸89件、u0026ldquo;雪竹u0026rdquo;牌卫生纸8件予以扣留,并查案调查。经申请执行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辛**经销的u0026ldquo;雪竹u0026rdquo;牌卫生纸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数量为535件,违法经营额为32635元,同时被执行人从2013年11月5日至2014年2月20日期间分5次购进u0026ldquo;法门寺u0026rdquo;牌卫生纸5638件,货值352343元,在其家中从事卫生纸批发业务,截止2014年3月11日共销售5500件,平均每件获利2元,非法经营额363343元,获利11000元。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和无照经营行为。申请执行人凤**商局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凤工商听告字(2014)0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4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凤**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第五十三条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二项、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凤工商处字(2014)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辛**作出行政处罚为:1、依法予以取缔;2、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3、没收假冒u0026ldquo;雪竹u0026rdquo;牌卫生纸8件;4、没收违法所得11000元,并处罚款35635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当日申请执行人凤**商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凤**商局对被执行人辛**作出的凤工商处字(2014)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凤工商处字(2014)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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