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平**源局关于申请执行对西**办事处兴国土资字(2015)054号处罚决定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对被申请人作出兴国土资字(2015)054号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15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兴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进行了公开听证。就该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被申请人兴平**办事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它是兴平市政府的一个办事机构,申请人处罚主体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处罚决定书处罚主体不适格,不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兴国土资字(2015)054号处罚决定书不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