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三原**源局与陕西**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审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三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陕西**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以被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三原县高渠申家村占用9.1亩集体土地(有条件建设区)建科研楼和农业观光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违法,作出三国土监字(2015)第0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三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故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三原县国土资源局对陕西**限公司所作出的三国土监字(2015)第0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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