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三原**护局申请执行姚**行政处罚非诉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三原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姚**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三原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日送达被申请人姚**。被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三原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三原**护局对姚**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建设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行为,所做出的咸三环罚字(2015)00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故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三原**护局对姚**所作出的咸三环罚字(2015)00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处罚内容。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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