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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勇诉被告渭南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因要求被告渭南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渭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连**、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勇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告渭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处理决定。

原告诉称

原告郑*勇诉称:原告在渭南高新区崇业办郑家村拥有合法的房屋,正面临征收。2014年12月20日,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分局、渭南市**道办事处、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渭南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在没有出具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就强行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被告却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确认被告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2、行政复议申请书;3、邮寄单;4现场强拆照片;5、视听资料。以上证据证明原告2015年1月15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被告没有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被告辩称

被告渭南市人民政府辩称,原告在复议机关复议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原告提出复议后,复议机关给原告发出了补正申请通知书。在本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又提出对渭南市高新区崇业办的拆除通知申请复议,本案要以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为依据,被告已向原告发出中止审理通知书。因此,复议机关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被告向**提供了以下证据及法律依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3、补正回复函;4、现场强拆照片;5、行政复议答复书;6、公文处理笺;7、行政复议案件处理审批表;8、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9、行政复议案件处理审批表;10、提出答复通知书;11、行政复议案件处理审批表;12、延期审理通知书;13、行政复议中止审批表;14、中止复议通知书;15、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执。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被告履行了复议法定职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9条、41条。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被告的证据1-5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证据6-8具有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9具有真实性,不具有合法性。证据10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证据11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证据12不具有合法性。证据13、14的真实性无异议,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有主体资格,也不能证明复议机关没有履行法定复议职责。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5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1-15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能够证明被告受理了原告的复议申请,被告对原告的复议案件进行了中止审理,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1月15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分局、渭南市**道办事处、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渭南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2015年1月20日被告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原告提供上述机关单位拆除原告房屋的确切证据。2015年2月11日原告向被告回复,认为其申请复议时提供的证据已可以明确证实上述四机关单位强拆了原告的房屋。2015年2月13日,被告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2015年4月10日,被告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对原告申请的复议案件延期30日。2015年5月5日,被告向原告邮寄了延期审理通知书。2015年5月8日,被告作出复议答复通知书,并向上述四机关单位送达。2015年5月11日,被告以原告申请复议的案件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作出中止复议通知书,对原告申请复议的案件中止审理,并向原告邮寄了该中止复议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所有的房屋被强行拆除为由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被告亦受理了原告的申请,故原告与被告的复议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u0026amp;amp;rdquo;。本案被告在接到原告的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告知原告并要求原告对复议申请书予以补正。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审查原告复议材料的时间不应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被告的审理期限应从被告立案的2015年2月13日起算,被告在审理期间,依法延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故被告应当在2015年5月12日之前的90日内审结该复议案件。原告在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时,被告的复议期限尚未届满,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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