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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宝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宝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中,原告认为被告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宝府复不受字(2014)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宝鸡市政府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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