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蒲**价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蒲城县艾*桌椅超市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蒲**价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蒲城**椅超市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蒲价检字(2014)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蒲**价局作出的蒲价检字(2014)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4年12月31日,蒲**价局在常规检查过程中发现,蒲城**椅超市对经销的商品全部未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故蒲**价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于2014年11月21日对蒲城**椅超市作出蒲价检字(2014)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年12月22日依法向其进行了送达。但被执行人蒲城**椅超市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亦未履行法定义务。故蒲**价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蒲城县物价局作出的蒲价检字(2014)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已产生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蒲**价局作出的蒲价检字(2014)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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