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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与大通县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西宁市人民政府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请求撤销被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大政征补(2015)第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和被告西宁市人民政府宁*(2015)第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中,原告苗**以其就房屋征收补偿等问题已与相关部门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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