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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民和县政府行政补偿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机关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马**行政补偿决定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由于民和县下集场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的需要,申请机关对巴州河以东、西大街以北、自由街两侧、北环路以南157.449亩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并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被征收人共623户。被申请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的房屋经民和鑫隆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并进行了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申请机关根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第1款以及《民和县城下集商场片区改造方案》的规定,于2013年12月4日对被申请人的房屋及附着物作出民政房补决(2013)18号征收补偿决定: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下列任何一种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征收部门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房屋补偿款人民币362549元,土地补偿款40884元,房屋附属设施补偿20053元,搬迁费2330元,共计425816元。(二)产权调换: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105亩安置区106平方米、98.42平方米或118.14平方米套型进行产权调换;2、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在下集场和谐家园2号楼85.3平方米或104.2平方米套型进行产权调换,并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差价款。限被征收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到征收部门选择补偿方式,逾期不选,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款将依法提存。二、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三、限被征收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搬迁完毕,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申请机关于2013年12月17日给被申请人送达了该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海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东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1日作出东政复决字(2014)第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民政房补决(2013)18号决定书,被申请人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以补偿过低为由,未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限定的期限内搬迁,也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已严重影响下集商场片区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建设进度,申请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民和县下集场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需要,民和县人民政府对被申请人马**房屋进行征收,经评估后作出民政房补决(2013)18号补偿决定书。被申请人马**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重新评估,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以补偿标准过低为由拒绝签订征收协议。申请机关根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第1款以及《民和县城下集商场片区改造方案》的规定,作出的民政房补决(2013)18号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房补决(2013)18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并由民和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案件审查费5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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