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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更藏加与被上诉人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卡毛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更藏加因原告卡*加诉被告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更藏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同仁县人民法院(2015)同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同仁县人民法院(2015)同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同仁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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