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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管理局与银川及**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原银川**监督局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原银川**监督局对银川及**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银川)质监罚字(2014)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罚款10000元。

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原银川**监督局作出的(银川)质监罚字(2014)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原银川**监督局在对银川及**限公司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生产的90桶纯净水标签为银川**有限公司“可兰”饮用纯净水。以上事实有原银川**监督局于2014年10月23日、2014年10月28日的调查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原银川**监督局于2014年11月10日向银川及**限公司送达了(银川)质监罚告字(2014)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14年11月17日送达了(银川)质监罚字(2014)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2日送达了(银)市场监管催执字(2015)3号催告执行通知书,银川及**限公司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银川)质监罚字(2014)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银川**监督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银川)质监罚字(2014)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银川**监督局作出的(银川)质监罚字(2014)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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