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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饰批发城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迁西县城关鹿儿岭服饰批发城因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行初字第1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迁西县城关鹿儿岭服饰批发城以与被上诉人郭**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迁西县城关鹿儿岭服饰批发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迁西县城关鹿儿岭服饰批发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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