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迁西县城关鹿儿岭服饰批发城因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行初字第1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迁西县城关鹿儿岭服饰批发城以与被上诉人郭**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迁西县城关鹿儿岭服饰批发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迁西县城关鹿儿岭服饰批发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