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山市**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有限公司因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有限公司以已和被上诉人李**达成工伤赔偿协议,且赔偿协议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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