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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玉田县**有限公司不服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玉田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玉田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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