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玉田县**有限公司不服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玉田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玉田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