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诉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夏**于2015年10月28日以其所诉被诉行政行为已不存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王**与玉田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天津南**限公司与天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二审行政裁定书
唐山市**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玉田县**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国煤炭**工程公司与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隆尧**有限公司与隆尧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邯郸**限公司与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侯**与邢台市桥东区东郭村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