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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诉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夏**于2015年10月28日以其所诉被诉行政行为已不存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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