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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兴诉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张*兴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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