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兴诉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张*兴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王**与玉田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天津南**限公司与天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夏**与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二审行政裁定书
唐山市**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隆尧**有限公司与隆尧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孔**不服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承德市**有限公司工伤认定一案判决书
邯郸**限公司与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侯**与邢台市桥东区东郭村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与邢台市桥东区东郭村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