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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满**生管理处与伊通满族自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伊通满**生管理处不服被告伊通满族自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撤销了《认定工伤决定书》(2015009号),故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即u0026ldquo;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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