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铁建设**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白**、第三人长春市**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长春市**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第三人白**伤残等费用,故原告中铁建设**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建设**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铁建设**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中铁建设**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