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铁建**限公司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白**、长春市**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铁建设**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白**、第三人长春市**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长春市**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第三人白**伤残等费用,故原告中铁建设**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建设**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铁建设**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中铁建设**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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