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长春达**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单**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长春**限公司与第三人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长春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长春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春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长春达**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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