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磐**太林场因诉磐石市人民政府林木权属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吉林**民法院(2012)吉中行终字第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磐**太林场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磐**太林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磐**太林场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长春市**用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庄**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阳市**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曲凤云、吉林省**限公司公司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吉林省**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绿园**车修配厂因长**保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百**(长春**限公司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长春达**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省**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孙**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公司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孔*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长春市**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