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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太林场申请再审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磐**太林场因诉磐石市人民政府林木权属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吉林**民法院(2012)吉中行终字第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磐**太林场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磐**太林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磐**太林场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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