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