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行初字第000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