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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文诉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划行政确认并赔偿行政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栗**因与被上诉人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划行政确认并赔偿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2015)兴行初字第000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栗**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栗胜文申请撤诉,不存在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栗**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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