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