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公司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孔*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孔*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