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省**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孙**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吉林省**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孙**已达成最终和解协议(附卷宗),故原告于2015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吉**务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