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州兴**限公司,桦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一其他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兴**限公司诉被告桦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刘**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温州兴**限公司与第三人刘**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此,原告温州兴**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第三人刘**无异议。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原告温**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刘**达成和解协议解决工伤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第三人刘**无异议,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兴**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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