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黄*高等与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黄**、黄**、黄**、石**、石剑虹不服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公安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5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黄**、黄**、黄**、石**、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黄**、黄**、黄**、石**、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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