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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黄*与宁波市规划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黄*诉被告宁波市规划局规划核实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郑**、黄*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黄*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郑**、黄*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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