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黄*诉被告宁波市规划局规划核实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郑**、黄*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黄*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郑**、黄*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陈**与奉化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慈溪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宁波黄**限公司与宁波**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宁波德**限公司与宁波**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宁波江东尚书房艺术品商行与张*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任**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宁波市**有限公司与宁波**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杜**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严*全与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