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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慈溪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慈溪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徐**以欲将本案所涉两个行政行为另行单独提起诉讼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徐**可依法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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