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慈溪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徐**以欲将本案所涉两个行政行为另行单独提起诉讼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徐**可依法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王*与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奉化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田**与杭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杭州亚**限公司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杭州萧**有限公司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黄*与宁波市规划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宁波江东尚书房艺术品商行与张*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宁波黄**限公司与宁波**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宁波德**限公司与宁波**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