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不履行公安行政确认法定职责,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原告2015年9月14日补齐材料后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9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