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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限公司与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同年8月14日向被告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照《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发送该操作规程及《简易程序告知书》,书面征求各方意见。原告杭州**限公司于同年8月16日以该案基本事实不清楚为由,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要求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庞**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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