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钱可飞诉被告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杭州德**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可飞以与第三人已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可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