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钱可飞与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钱可飞诉被告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杭州德**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可飞以与第三人已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可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相关文章